南发改政策〔2017〕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经开区:
按照巡察工作要求,为确保巡视整改工作扎实推进,根据六届市委首轮巡察反馈工程建设招投标方面共性问题,我委对照共性问题整改清单,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实际,逐条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制定了专项整改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思想新战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预防的方针,切实把执政为民理念贯彻落实到促进全市发展改革工作的各个方面,全面彻底解决巡察反馈的共性问题,争取彻底扭转我市招投标不良态势,开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新局面。
二、整改目标
以此次整改为契机,坚持“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联动、合力攻坚”的整改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齐心协力,力争把每一个项目都建成优质工程、安全工程、廉洁工程,为实施“155发展战略”,建设南充新未来•成渝第二城贡献更大的力量。
三、整改方案
关于“领导干部干预插手项目采购和招投标问题;部分工程项目未公开招标或比选;故意拆分项目规避招标;工程建设和材料采购招投标存在违规问题”。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
整改目标:整治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招投标活动,材料采购、资金安排使用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等行为。全面排查领导干部干预插手项目采购和招投标等问题,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各个环节都依法依规开展,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止领导干部干预插手项目采购和招投标的行为,做到工程优质、干部廉洁。同时,结合市委巡察组巡察工作中发现的工程建设方面共性问题,从招投标交易监督执法、项目招投标决策等方面,制定整改方案,深入查找问题,逐一进行整改。通过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有效打击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行为,规范招投标领域健康秩序,注重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招投标市场,促进我市项目推动战略健康有序实施。
整改重点:
1.违规决策项目。领导干部不按照“三重一大”程序,擅自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或要求无任何资金来源就进行政府采购或工程项目建设。
2.故意拆分项目规避招标。
3.擅自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
4.应该比选但未经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指定承建单位。
5.领导干部授意代理机构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6.要求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部分项目给特定关系人。
7.不按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者违规签订补充协议。
8.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压缩工期、赶进度。
9.违规拨付或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10.违规插手工程建设投诉处理。
11.建筑企业出借资质、挂靠投标,随意变更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12.投标人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骗取中标。
13.将工程类项目拆分为材料、劳务服务进行政府采购。
整改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工程项目建设方面“领导干部干预插用项目采购和招投标等问题,部分工程项目未公开招标或比选、故意拆分项目规避招标,工程建设和材料采购招投标存在违规问题”的问题,开展全市范围的专项整治工作。
(1)全面自查。2017年11月20日至12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对上述工程建设项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形成专项整治报告。自查要有针对性,对2012年以来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专项整治报告于2018年1月10日前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整理汇总后分别报市监察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市级相关部门)
(2)督查抽查。2018年1月11日至1月31日,由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厅局、交通运输局组成督查组,对县(市、区)及省、市2012年以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督查抽查,每个县(市、区)至少随机抽查20个项目。市财政局对县(市、区)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抽查。督查抽查工作开展前,由市发改委组织召开一次部门联席会,邀请市审计局、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介绍审计、稽察时发现的问题。2018年2月10前,形成督查抽查报告报市监察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市级相关部门)
(3)整改落实。2018年2月11日至2月28日,各单位对自查、督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帐,整改销号。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追究党委(党组)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对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回避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2月28日前形成专题整治报告报市监察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市级相关部门)
(4)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长效机制,从抓“常”抓“长”入手,在源头上防止“工程建设违规”问题的发生,巩固好专项治理阶段整治成果。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队素质。各级党委(党组)要坚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不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建立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长效机制,加强法制和廉政教育,增强政策法规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2.加强执纪问责,形成高压态势。纪检监察机关要盯紧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对顶风违纪行为抓“现行”,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项目采购和招投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问题频发的地方和单位,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3.规范决策程序,扎紧制度笼子。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禁止以会议形式决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各单位领导机构会议原则上只研究项目是否立项建设,招标事项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核准。
4.创新招标方式,降低干预风险。全力推动全流程电子招评标,使用全省统一的招标范本文件,减少人为故意,以信息化手段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创新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30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减轻领导干预风险。
5.加强对投标单位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有假借资质、违规挂靠、违规转包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其它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将其列入黑名单,使这些企业或人员在市场准入时受到限制。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本地建筑市场。
6.严肃查处违规案件,强化责任追究。要用三个月的时间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各种违反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失职渎职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