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 应当遵循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是指在依法实施部门职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四条 统筹安排,协同推进。本委所涉的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五条 公正高效、公开透明。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数据库电子化管理。
第七条 各执法检查科室(单位)具体实施本科室(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责指导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第八条 各执法检查科室(单位) 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机制,2017年11月以后监督检查必须实现100%“双随机”工作机制。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条 各执法检查科室(单位)要建立本辖区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做到既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列入黑名单的要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一条 根据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在随机抽取人员时应当根据人员的岗位进行细化设置,避免被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由于业务不对口影响抽查工作质量。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
第十二条 各执法检查科室(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中旬之前,制订年度检查计划,经审查批准后发布本部门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诚信守法的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取或降低抽取次数。
第十三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在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也可以从本部门与所辖地区下级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发展改革部门、下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本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已抽查的企业,实施行政执法随机抽查机构应当予以排除。对同一企业,同一抽查部门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尽量同时实行综合检查。
对于进入“黑名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单位,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六条 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间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七条 反馈检查结果,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与反馈情况作好记录,备份存档。
第十八条 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
第二十条 在每年1月底之前,通过本部门政务网站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对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在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照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一经发现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专项检查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从2017年10月3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