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公众参与、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备案审查人员队伍建设,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