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发改财贸〔2018〕19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工作第三方评估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64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深入推进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窗口,明确公示路径
请严格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46号)精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原则上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市级相关部门原则上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部门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未建立“双公示”专栏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比照文件及时建立专栏集中公示。
二、规范报送数据标准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前期制定的“双公示”数据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新数据标准见附件),主要是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标准中增加了“公示期限”标准项,“字段名”为“CF_GSQX”,中文名称为“公示期限”,类型“文本(6个字符)”默认为一年或三年,备注为“必填”。从即日起,请各地各部门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按照新的公示标准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后的电子版本以及单位盖章纸质文件报送我委。
三、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公开
一是要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自2017年7月31日起,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暂定为一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满的,公示网站应当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并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要对已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梳理,并及时撤下公示期限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是要明确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适用范围。涉及严重失信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四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列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是要充分保障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的个人权益。按照有关要求,现阶段对个人实施的行政处罚的信息按照“只归集、不公示”的原则进行处理。各地各部门在依法依规探索开展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分类公示工作时,公示网站要部分隐去行政处罚信息中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通讯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妥善做好个人权益保护工作。
四、强化评估考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建立“双公示”月度线上评估机制、季度实地评估机制,将“双公示”评估结果纳入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体系,对连续排名较差或季度排名降幅较大的城市,将集中约谈地方政府信用工作主管领导。同时,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2018年,我市拟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各县(市、区)和市级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双公示”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其考核分值及比重较大,各县(市、区)和市级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单位要将“双公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责任主体,组织专门力量、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全面、准确地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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