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为方便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投资审批部门、监管部门理解和把握,市发展改革委对该文件部分条款进行解读。
一、法理依据更加充分
旧的政策性文件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制订的。而管理办法依据的是行政法规(《国务院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制订的,细化了项目核准机关、企业权力和责任。
二、充分体现了“放管服”改革要求
(一)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管理办法新增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减少政府对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干预。
(二)削减了核准前置要件。管理办法削减了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两项前置要件,将两项列为开工前完成的事项。
(三)下放了备案权限。管理办法明确央企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原来的“项目所在地市(州)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一律下放至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取消了强制中介服务事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五)实行“互联网+”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六)减少了申报层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三、管理办法明确备案不再是行政许可、备案文件不再具有一年有效期。对核准类项目延期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了核准机关监管责任。监管方式是“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监管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
(二)明确了职能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明确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行业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审计部门职责范围的监管责任。
五、细化了法律责任
(一)依法行政的要求体现更加具体。例如:第五十四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二)赋予了核准机关行政执法权。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等。